关于第65244937号“塔额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塔额黑 65244937

阅读:119827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雷国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4937号“塔额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3506群组的保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62747号“塔额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3506、3509群组以外的注册已经无效。申请…

  申请人:雷国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4937号“塔额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3506群组的保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62747号“塔额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3506、3509群组以外的注册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货物展出”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货物展出”等其余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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