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5100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5851005

阅读:127893 2023-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关帝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5851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289号“关公牌及图”商标、第4358027号“关公坊”商标、第6041599号“关公坊”商…

  申请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关帝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5851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289号“关公牌及图”商标、第4358027号“关公坊”商标、第6041599号“关公坊”商标、第5595159号“关公坊”商标、第5012877号“关公”商标、第7171042号“关公故里”商标、第6041598号“关公坊”商标、第4939872号“关公酿”商标、第5293055号“关公醉”商标、第3345606号“关公塘”商标、第4358026号“关公神”商标、第5137389号“关公红”商标、第5137390号“关公魂”商标、第5306744号“关公祠”商标、第10620632号“关公缘”商标、第5676003号“关公演义”商标、5293057号“武圣关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与关公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案件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申请人商标注册、授权使用情况;

  4、申请人介绍资料;

  5、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6、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烧酒;食用酒精;黄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同,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3、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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