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海亿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49776号“海亿达 HI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4439号“海宜达”商标、第53301623号“HEITECH”商标、第64663883号“HI-TECH”商标、第10272996号“HIENTECH”商标、第10272999号“HIE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