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咪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2466号“咪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2080号“米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加热装置;龙头;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加热装置;龙头;电暖器”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呐”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