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959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5295949

阅读:16788 2023-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启运星体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道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5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08161号图形商标、第55178657号“瓜瓜龙及图”商标、第56914233号图形商标、第5…

  申请人:启运星体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道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5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08161号图形商标、第55178657号“瓜瓜龙及图”商标、第56914233号图形商标、第55371865号图形商标、第57863218号“瓜瓜龙启蒙及图”商标、第49220779号“瓜瓜龙及图”商标、第57866841号“瓜瓜龙启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处于驳回复审状态,在先权利待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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