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晶粮实业(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52117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图形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99998号图形商标、第14846063号图形商标、第9431297号图形商标、第9474756号图形商标、第14846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改制证明、关联公司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申请人公益活动相关材料;申请人销售网络;“丰谷”品牌销售合同、发票;酿酒行业全国重点企业产量完成情况;“丰谷”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发票及图片;“丰谷”品牌相关新闻媒体报道;“丰谷”品牌所获相关荣誉材料;“丰谷”国内及国外商标注册信息;“丰谷”品牌维权、受保护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户外广告照片及视频;在先裁定及判决;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同申请人系列商标不近似,不存在抄袭的可能,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反复申请人与申请人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反复恶意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申请人其他主要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晶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1年2月27日,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未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实质性相近。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仅就争议商标文字本身而言,并无充分理由认定其构成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情形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