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00284号“匠心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匠心皖 53000284

阅读:97263 2023-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唐六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53000284号“匠心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8450号“皖及图”商标、第4628453号“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唐六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53000284号“匠心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8450号“皖及图”商标、第4628453号“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皖”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3、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费审计报告;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相关案件资料;

  4、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损害其权益。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白酒;黄酒;威士忌;米酒;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匠心皖”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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