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6649H号“R RED LINE(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 RED LINE(指定颜色) G1486649H

阅读:58497 2023-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UTOSTORE TECHNOLOGY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649H号“R RED LIN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16285、23016753、2…

  申请人:AUTOSTORE TECHNOLOGY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649H号“R RED LIN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16285、23016753、298428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05954、1022132、15394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7、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同意书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D LIN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储存和运输货物的金属制或主要由金属制的箱、盒和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输送机械、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起重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自动存储相关的科技服务和研究与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工业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虽然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6649H号“R RED LINE(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 RED LINE(指定颜色) G1486649H》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52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