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0884号“手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手绝”易使人联想到“拿手绝活”,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