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兰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类第1653858号“ACQVA DI S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相关词语翻译、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为意大利语,含义为“盐水”,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