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黑酒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56678676号“东黑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80848号“黑方”商标、第147713号“BLACK LABEL”商标、第1077708号“黑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黑方”、“BLACK LABEL”、“黑牌”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JOHNNIE WALKER”商标介绍资料;
2、“JOHNNIE WALKER”商标知名度证据;
3、“JOHNNIE WALKER”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及相关企业经营情况;
5、“JOHNNIE WALKER”产品销售证据;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相关案件资料;
8、网络资料;
9、被申请人信息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鸡尾酒;烈酒;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烧酒;青稞酒;米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液体;威士忌酒;伏特加(酒);白兰地;鸡尾酒;杜松子酒;朗姆酒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东黑方”与引证商标二“BLACK LABEL”、引证商标三“黑牌”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液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东黑方”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黑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条款规定适用于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