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露适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88633号“RZ+ by ROS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7619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洁牙剂、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5445279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