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链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6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2998069号“申药网及图”商标、第9237019号“辛集皮革城 Xinji Leather City及图”商标、第19153271号“欣峻源 XINJUNYUAN及图”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