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丰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4392号“丰乐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113626号“丰乐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182892号“黄金葆 GOLDBon及图”商标、第7775663号“图形”商标、第7775666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