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F,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898号“MOX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10858号“Mo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均未构成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而自行创造设计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市场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唯一对应。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