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F,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898号“MOX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967号“Moxie及图”商标、第10718804号“Moxie girlz”商标、第39993782号“MOXIE CSMTC”商标、第52951218号“MOXIEBEAUTY”商标、第21628419号“YONGQI 勇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均未构成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而自行创造设计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市场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唯一对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广州妲莱玫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打印页、MOXIELASH INC(莫西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介绍信息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清洁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