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47194号“陪你长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陪你长高 67247194

阅读:59579 2023-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诺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7194号“陪你长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实践中,有大量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善意地申请和使用,不会…

  申请人:优诺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7194号“陪你长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实践中,有大量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善意地申请和使用,不会造成群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混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积累了良好的商誉,并且在实际使用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包含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牛奶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陪你长高”,使用在牛奶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7247194号“陪你长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陪你长高 672471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3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