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LUEFORS OY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882号“K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252号“KIDDE”商标、第28261314号“柯登 kide”商标、第34318466号“KIDDE”商标、第37401299A号“KiDE SCIENCE”商标、第7121352号“Kide COLD ROO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五提交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在多个国家共存,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未被提起撤销申请,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和探测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实验室用低温恒温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冷藏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