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6573号“禾汇联 HEHU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6050号“浩聚HAOJU及图”商标、第152332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