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61241号“美可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可优 44761241

阅读:61123 2023-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口好厨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李正霞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44761241号“美可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简单的中文商标,并无任何艺术化设计,简洁明了。“美可优”表示“美味、可口、品质”,结合其…

  申请人:张家口好厨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李正霞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44761241号“美可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简单的中文商标,并无任何艺术化设计,简洁明了。“美可优”表示“美味、可口、品质”,结合其注册人主营的食品等产品,消费者会直接理解其表示食品具有美味、可口、优质的商品品质。争议商标仅直接表体现商品品质,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前述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美可优”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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