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55997号“咔咔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咔咔鱼 67555997

阅读:33472 2023-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匙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5997号“咔咔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2691号“卡卡鱼”商标、第33692065号“咔咔互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上海匙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5997号“咔咔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2691号“卡卡鱼”商标、第33692065号“咔咔互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文字内容、显著识别内容和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内容上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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