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泽翔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4051号“瑶 小瑶家 XIAOYA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3383号“瑶家 鞋底糍”商标、第15689269号“瑶家苦茶”商标、第14826203号“瑶字号”商标、第58681273号“瑶牌及图”商标、第58692249号“瑶牌及图”商标、第60338516号“瑶精品”商标、第63551592号“瑶膳食 YAO SHA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外观、文字内容、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内容上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