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乐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9561号“癣肤光华 XIANFUGUA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寓意。申请人以企业愿景及做事风格为基础设计,将“癣肤光华及图”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高度的品牌一致性,且在长期的使用与推广过程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图片、荣誉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癣肤光华”、对应拼音“XIANFUGUANGHUA”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