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特维普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1612号“The Miami Nigh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所属国的夜生活场景精心设计而成,已经在英国及澳大利亚成功注册、在美国初审公告,并未因其包含外国地名而予以驳回,充分证明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国外地名没有任何关联,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三个单词组合在一起,“TheMiamiNights”是一个整体。基于标识固有英文“The”与“Nights”的融入,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明确区分于地名的新含义,整体在音、形、义等各方面具备了强于地名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 Miami Nights”中“Miami”是“迈阿密”的英文名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