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咀湾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凯利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沧州宏伟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3111044号“红太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189755号“红太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合法所得,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品牌授权文件;被申请人相关合同及发票资料;被申请人相关销售图片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6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鸡肉、蛋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红太吉”构成,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鸡肉、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