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领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勇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2639936号“金诚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金诚泰”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产品图片;申请人天猫店铺信息资料;申请人送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五十件商标,涉及第1、2、3、6-11、15-22、24、25、28、33-35、38、40、41、42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其中,第36513215号“ASAKI”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第46602234号、第46597306号、第46598414号、第46598001号“湘粤精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我局予以驳回;第36522701号“金诚泰”商标、第29217056号“猎人王”商标等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信息等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五十件商标,并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结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加之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就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