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继国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8798号“预制之星 YUZHIZHIXING Y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47983号“Y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文字“预制之星”及对应的汉语拼音“YUZHIZHIXING”及图形构成,用于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对商品制作工艺、种类等描述性词汇,不易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