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7202号“惟创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477087号“惟创环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54029号“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名义均已变更为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