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东方神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对第28663845号“神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6日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公告撤销(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