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105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8910534

阅读:68114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茂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0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923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在地域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

  申请人:上海茂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0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923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在地域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200728号《关于第589105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评字[2022]第0000200728号《关于第589105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3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诉讼期间被撤销注册,且该事实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故撤销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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