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1282号“菲安缇 FIG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菲安缇 FIGZ 38461282

阅读:118256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路路威行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38461282号“菲安缇 FIG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FION(菲安妮)品牌系国际知名的皮具品…

  申请人: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路路威行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38461282号“菲安缇 FIG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FION(菲安妮)品牌系国际知名的皮具品牌,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获得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02780号“FION及图”商标、第3539874号“FION”商标、第674965号“菲安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

  2、申请人企业资质;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FION”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5、FION审计报告;

  6、在先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正常合法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并非摹仿复制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主观恶意。5、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广州市路路威行皮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行李箱、包、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背包、皮缘饰品、皮肩带、皮革及皮革板制盒、抱婴儿用吊袋、伞、(动物)皮、仿皮革、鞣制过的皮、钥匙盒(皮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商品上曾于2006年9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宠物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手提包、(动物)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主要原料、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由汉字“菲安缇”及外文“FIGZ”组合而成,其汉字“菲安缇”与引证商标三“菲安妮”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其外文“FIGZ”与引证商标一、二中“FION”字母组合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评述。《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38461282号“菲安缇 FIG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菲安缇 FIGZ 384612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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