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吉一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诚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紫映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2日对第53616300号“科迪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2、被申请人名下拥有大量的商标储备,经查询和分析发现其商标注册是有非法买卖和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而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吴紫映于2021年2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油灯、电炊具、空气冷却装置、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打火机、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烤面包机、核反应堆”商品上。
2、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22970544号“科迪卡KEDI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使用“科迪卡”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等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该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但是,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行为的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事实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