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切瑞蒂兄弟纺织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理凯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切瑞蒂兄弟纺织品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洪理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117804号“FEDI 188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DI 1881”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30243号“FENDI”、第933096号“F FENDI”、在先注册的第262677号“FEN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纺织织物;布;无纺布;纺织品毛巾;网状窗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外文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二引证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2598号“LANIFICIO FLLI CERRUTI SINCE 1881及图”、第817327号“LANIFICIO FLLI CERRUTI DAL 1881”、在先注册的第19241469号“LFC1881 VIA CERNAI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SUPREME X TUTU”、“MONKEY BUSINESS TM”、“D&GJEANS”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17804号“FEDI 1881”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