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68362号“古港奶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古港奶婆 33368362

阅读:78142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杨瑞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妹子 异议人杨瑞红对被异议人林妹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3368362号“古港奶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港奶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

  异议人:杨瑞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妹子

  异议人杨瑞红对被异议人林妹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3368362号“古港奶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港奶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书写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43779号、第9343778号“奶婆及图”、第23076187号“奶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9类“冷冻水果”、第30类“豆浆”、第43类“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86657号“奶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纸;纸巾;印刷出版物;包装纸;文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奶婆”,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提供的《广州日报》美食版报道、《一城一绘》等图书扫描件、珠江纪事栏目纪录片、“黄埔古港”历史百度百科、各门户网站的转载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奶婆”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68362号“古港奶婆”商标在“纸;纸巾;印刷出版物;包装纸;文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368362号“古港奶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古港奶婆 333683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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