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佳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银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银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440701号“GABO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BO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2057号“GABO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运动用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外文与图形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且被异议人在答辩中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40701号“GABO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