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68012号“宿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宿沟 33968012

阅读:156302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逢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府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逢泰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68012号“宿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逢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府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逢泰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68012号“宿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宿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489号、第650445号“双沟及图”、第698030号“双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双沟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68012号“宿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968012号“宿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宿沟 339680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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