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14306号“PEOPLE GREEN FORE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PEOPLE GREEN FOREST 36514306

阅读:114230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514306号“PEOPLE GREEN FOREST”商标提出…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514306号“PEOPLE GREEN FORE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OPLE GREEN FORES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7544550号、第21348610号“绿森林”、在先注册的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第9367872号“长白山绿森林”、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14306号“PEOPLE GREEN FORE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514306号“PEOPLE GREEN FORE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PEOPLE GREEN FOREST 365143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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