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69721号“三吉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吉斋 27069721

阅读:51097 2020-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长沙沃华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凯炯 异议人长沙沃华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凯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27069721号“三吉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吉斋…

  异议人:长沙沃华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凯炯

  异议人长沙沃华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凯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27069721号“三吉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吉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702108号“三吉斋SANJIZHAI及图”、第1103630号“三吉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咖啡”、第40类“面粉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69721号“三吉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069721号“三吉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吉斋 270697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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