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5286078号“原研康复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原研康复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冻伤药膏”等。异议人引证第10605913号“新康复新”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72594号“康复新”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60031号“康复馨”、第10711740号“复新”、第10605776号“慷妇馨”、第10605730号“鑫康复星”、第10589283号“慷馥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7574号“慷复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冻伤药膏;治痔剂;细菌抑制剂;药用木炭;治疗烧伤制剂;除口臭药片;药用胶囊;药用助消化剂;护肤药剂;栓剂;治晒伤软膏;人用药;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医用氨基酸;医用漱口剂;医用下体注洗液;含药物的洗眼剂;痤疮治疗制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草本提取物;性刺激用凝胶;免疫刺激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载药注射器;含药物的牙膏;抗菌洗手液;含药物的洗发液;含药物的润发乳;药皂;医用营养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86078号“原研康复新”商标在“冻伤药膏;治痔剂;细菌抑制剂;药用木炭;治疗烧伤制剂;除口臭药片;药用胶囊;药用助消化剂;护肤药剂;栓剂;治晒伤软膏;人用药;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医用氨基酸;医用漱口剂;医用下体注洗液;含药物的洗眼剂;痤疮治疗制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草本提取物;性刺激用凝胶;免疫刺激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载药注射器;含药物的牙膏;抗菌洗手液;含药物的洗发液;含药物的润发乳;药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