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姆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引领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辰标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姆制造公司对被异议人引领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59880号“JOSIE MAR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SIE MAR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裘皮;钱包(钱夹);手提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21017号“ISABEL MARANT”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提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59880号“JOSIE MAR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