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西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4300号“西桥·奢护 WEST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6203号“西桥”商标、第56654809号“西桥”商标、第33776646号“西部桥”商标、第20414656号图形商标、第39117796号“MIIOW A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西桥”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西桥”,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