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21449号“DUDE WIP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UDE WIPES 60521449

阅读:115603 2023-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德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1449号“DUDE WIP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46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冲突的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

  申请人:杜德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1449号“DUDE WIP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46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冲突的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已经进行广泛使用并推广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35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其所有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模仿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申请人及其商品的介绍、网络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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