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丛春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1467号“维尼的烘焙馅饼WEI 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777号“维尼WEI NI”商标、第25165289号“微腻Weini”商标、第42654454号“维尼小镇WEINI及图”商标、第26927281号“WEINIZ”商标、第46489167号“趣味天成INTERESTING AND NATURAL及图”商标、第43848271号“威妮 宠物用品WEINI PET SUPPL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外文在呼叫、字母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网站流量优化;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