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6181号《关于第483809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2)京73行初197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起诉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0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9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第24472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该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