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70864号“中乔领跑 ZHONGQIAOLINGP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乔领跑 ZHONGQIAOLINGPAO 52970864

阅读:41407 2023-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文秀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2970864号“中乔领跑 ZHONGQIAOLINGP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短期内共申请注册近八十枚商标,并将其名下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或核准注册的…

  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文秀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2970864号“中乔领跑 ZHONGQIAOLINGP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短期内共申请注册近八十枚商标,并将其名下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大量商标放置于商标交易网站以高价进行公开售卖,可见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而是意图通过商标转让行为谋取高额转让利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2、相关不予注册的决定;3、被申请人商标兜售情况;4、被申请人商标转让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的丰泽区泉秀吴文秀鞋服商行经营范围为鞋帽零售。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71件商标,申请时间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2月14日,其中53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5类群组,包括与潮鞋品牌“VANS”、“麦昆”近似的“梵斯麦昆”商标、与运动鞋品牌“aj”近似的“AJVPV”商标、与新百伦常用英文标识“NB”近似的“EGMNB”商标、回力运动鞋图形标识近似的图形商标、与男装品牌马克华菲旗下“FJ”子品牌近似的“FJQN”商标、范思哲旗下品牌“IES”近似的“IESEGM”商标、与时尚潮流品牌“OFF WHITE”近似的“OFFEGM”商标、与腰带品牌金利来对应的英文“goldlion”标识近似的“gajbjtan”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据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短期内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与潮鞋品牌“VANS”、“麦昆”近似的“梵斯麦昆”商标、与运动鞋品牌“aj”近似的“AJVPV”商标、与新百伦常用英文标识“NB”近似的“EGMNB”商标、回力运动鞋图形标识近似的图形商标、与男装品牌马克华菲旗下“FJ”子品牌近似的“FJQN”商标、范思哲旗下品牌“IES”近似的“IESEGM”商标、与时尚潮流品牌“OFF WHITE”近似的“OFFEGM”商标、与腰带品牌金利来对应的英文“goldlion”标识近似的“gajbjtan”商标等。被申请人作为鞋帽零售经营者,其对上述他人商标理应知晓,仍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善意。被申请人未答辩,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同时,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在网上售卖商标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我局对此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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