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正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4426号“指點江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2258号、第40311941号、第25952458号、第12904142号、第24461277号、第11917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