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胤盛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任意门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清梅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52470808号“桃鹿鹿Taolul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何清梅作为个人注册多件商标,且在商标交易网站进行销售,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以被申请人姓名进行检索时并未发现任何个体工商户信息,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曾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商标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被申请人天眼查平台工商信息查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31年8月13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6件商标。且,我局根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查询相关信息,可查询到相关工商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如经审理查明2中所述,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6件商标。且,我局根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查询相关信息,可查询到相关工商信息。故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