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鼎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41431325号“深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李广博转让给被申请人,李广博申请注册了75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里的相关名称商标,且部分商标处于商标转让程序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经营所需,是一种囤积商标的行为。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广博注册的商标资料及部分商标的网络搜索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李广博于2019年9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USB闪存盘、智能手机用壳、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扬声器、电源插座、USB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30年6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属于申请人所指的“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经营所需,是一种囤积商标的行为”等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