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宗信
委托代理人:山东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4697646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信息科技公司,经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懂车帝”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在移动互联网汽车资讯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第22450695号“懂车帝”商标、第20354444号“懂车帝”商标、第24537994号“懂车帝”商标、第23572866号“懂车帝”商标、第20354443号“懂车帝”商标、第24538188号“懂车帝”商标、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1852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1890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363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9752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32834号“懂车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懂车帝”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对引证商标一、二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合谋串通的行为,在明知申请人“懂车帝”商标的情况下,抢注申请人“懂车帝”商标。被申请人与其关联主体所注册的商标数量、类别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且存在抢注申请人及第三方知名商标、商号的行为,还在商标交易平台大量出售商标,其申请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关于申请人公司及“懂车帝”的介绍;2、关于“懂车帝”的百度搜索结果;3、相关网页报道;4、相关软件、APP资料;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懂车帝”的检索报告;6、相关认证证书;7、申请人“懂车帝”系列商标注册信息;8、在先决定、引证商标档案信息;9、相关转让信息;10、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信息;11、“赵宗信”、“赵宗用”在转让网站上出售商标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不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未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标准。被申请人没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争议商标信息;发票;宣传交易截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货物递送;拖运”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5类“广告”、第38类“信息传送”、第41类“教育”、第42类“计算机编程”、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35类“广告宣传”、第38类“信息传送”、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第45类“社交陪伴”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九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3月27日,引证商标十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货物递送;拖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转让网站上出售商标页面截图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存在售卖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答辩未说明其商标的合理来源,亦未对其商标售卖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截图仅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懂车帝”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汽车媒体服务领域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未能全面反映其使用“懂车帝”商标的服务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懂车帝”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货物递送;拖运”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汽车媒体服务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即使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般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仅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