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2477号“凯天K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4103号“天凯TIANKAI”商标、第9921007号“天凯食品TIANKAI FOOD”商标、第9921051号“天凯食品”商标、第12649747号“天凯”商标、第3764753号“KT”商标、第41083032号“KT”商标、第47320622号“KT KINTI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